一、借教具、回收器材,必須辦理借還手續(xù)。搞出有登記,回收有簽,借出有期限。
二、教師借閱教學儀器設備,使用分組實驗儀器作《實驗通知單》登記,用《教學儀器借還登記冊》作演示實驗儀器登記,化學藥品用《化學藥品領用登記冊》登記。領用化學藥品須詳細記錄領用者、領用量、余量及歸還日期。
外校要借教具、器材,須憑單位介紹信,經校長批準,在借條上簽名后,方可借,注意及時收回。
三、化學物品不能在本校學科教師范圍內借閱,否則發(fā)生意外事故要追究實驗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教學儀器設備在借還和借的時候要仔細核對,用完要及時歸還。化學物品當天領取當天歸還,禁止在儀器室外過夜。
四、借書者要愛護用具,歸還時要完好。儀表設備正常損耗的,辦理報損手續(xù)并簽字;因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,應賠償。